第八章 新地方,新政策
创意是不安分的
Creativity is not deferential
即使是开明的政府也很难理解“创意生态”并为其制定政策。
政府有办法对“多样性”和“新颖性”进行规范吗?
伦敦高级空间分析中心主任(CASA)迈克尔·巴蒂(Michael Batty)说,
创意城市是“混乱、非线性、颠覆性技术、偶发事件和惊人事物”的先导,*8.1
一般的政客们将不会喜欢面对这样的差事。
政府的任务是了解和控制,但创意根本无从了解,也无法控制。
多数政府已经习惯于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建设,
所以他们很难理解“创意生态”中的个人及小公司,
因为个人及小公司的产出和价值都是不确定的。
政府可以为一所学校拨款,但他们不能通过行政命令产生一个新想法。
他们可以控制权力的硬性方面,却很难影响软性的结构。
实际上,自组织系统一般排斥甚至设法摆脱外部指令。
去柏林看看,就会发现其中差别何在。
20世纪20年代的柏林混乱不堪,危机四伏,
但恰恰是在这里,出现了世界一流的包豪斯设计、弗里茨·朗(Fritz Lang)的电影、
杰出的画家和漫画家、库尔特·魏尔(Kurt Weill)的音乐和歌舞表演,
以及荣格(C·G·Jung)和本雅明(Walter Benjamin)的哲学和著作,
但这种好时光一去不复返,即便有也未必受欢迎。
自柏林墙被推倒,二十年弹指一挥间,柏林再次成为一座可爱的城市,
但看来在多样性、天才人物或影响力方面,它已经不太可能与其混乱的前世相比。
柏林在名为《创意中的欧洲城市》的宣言中,提出了一些好观点,
例如:它指出创意应该作为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推动力而存在,
而文化可以成为城市魅力的源泉。
这些都对,但还远远不够。
对于政府来说,做出支持文化的决定是有代价的。
柏林市政府认为如今的城市比19世纪20年代的前身更令人感到自豪,
但结果却是造成了单调和顺从的城市性格。
“创意生态”需要新政策,而新的运作方式往往被旧的政府治理办法所束缚。
只要简单看一下在美国、欧洲和日本成功的“创意生态”,
就会发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十分关键。
当“创意生态”开始成长时,
它们所起到的支持或阻碍作用就变得越发重要。
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陈清泰说:“市场是发展的空间,政策是发展的边界。”
而这种政策边界永远都在向外扩张。
规则条例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针对所有人的、总体性的国家法规;
第二类是针对某些部门或领域的具体法规。
随着“创意生态”的扩张,以往仅适用于特定专业人士的法规变成适用于所有人,
由“特别”转向“一般”,已成为普遍的趋势。
例如,著作权原本仅影响专业作家,但现在几乎影响到每个人。
法规是“如何制定的”与“制定什么内容”同样重要,
我的意思是,制定政策的过程比政策本身更要紧。
当然,如果能够制定一项完美的政策固然很好,但这种事几乎从没有过,
而且即使是最好的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变得不完善。
大多数监管措施都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
而因为政策已经被施行,企业已经做出了反应,因此市场失灵的性质也变了。
成功的政策只能通过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才能制定出来,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些政策能够恰当执行,
而当出现新情况时,新的政策也会应运而生。
证据表明政府和企业协同工作成效显著。
日本通产省(MITI)从1949年至20世纪80年代就在这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加拿大通讯部在19世纪90年代初也获得了类似的成功。
由于不合理监管所导致的损失,可以同好措施带来的利益相抵消,
因此欧盟委员会和许多欧洲国家政府已开始对法规进行测试,所有新提案都要进行。
依据的主要标准是:跨学科性、透明性、证据充分性、顾问建议性和比例相称性。
这些测试是自愿的,但不一定都会被采纳。
或许政府还应该加上另一个评判标准:贯彻执行。
政策检核
A Policy audit
需要培养“创意生态”的政府为了保证法律规则适合“创意生态”,会对其实行“政策检核”,
这种政策检核与对公司账目进行的财务审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有些类似。
许多为满足制造业需要而制定的法规并不适用于“创意生态”,
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是最明显的例子。
还有很多其他的法规也存在“不适用”的情况。
当英国政府发现那些青年音乐家宁可从事没有报酬,但与音乐有关的工作,
也不愿从事一个有报酬但与音乐无关的工作时,及时调整了对失业人员的补贴规程。
政策检核还没有现成模型(我在上海的报告中曾提出过一种针对中国的框架)。
我随后将举“学习、著作权和国际贸易”三个例子来进行说明。
学会学习
Learning to learn
由于学习和创意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以及毕业生在创意行业工作的较高比例,
各国政府都在强化教育,并将其作为“创意生态”的驱动手段之一。
政府控制教育资源的做法当然有一定正面作用,
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做法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意愿影响有限。
政府对于教育的控制主要通过年度预算和课程安排来实现。
通过制订预算,政府几乎决定了一切,从小学教师工资到校舍屋顶是否维修,
再到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费用等无所不包。
通过课程设置,规定是否在所有学科都鼓励创意思考,亦或仅在艺术类学科,
或者仅是在所谓“文学创作”这门功课上。
一端是在集中化的教学模式下,个人必须努力给出“正确答案”,
另一端是在自由的学习中,每个人自己“独立思考”。
两者之间的平衡极难拿捏。
然而这些结构性因素提供的只是骨架,忽略了有血有肉的学习过程。
为此,我们需要将教育当做一个潜在的学习系统。
我们需要做到:
● 教育系统符合当地区域对知识与学习的需求;
● 支持开放式大学,让任何年龄的人均可在任何时间学习任何想学的知识;
● 鼓励大学对公众开放图书馆;
● 鼓励国际交流(对小国家更为重要);
● 促使智库、研究单位与非政府组织加入到教育进程中;
● 让儿童把自己的才艺带到学校中(许多老师认定电玩有害,无视某些孩子在这方面的非凡天份);
● 保障“为学习而学习”,不受“为工作而学习”课程的排挤(思考是真正的职业)。
可以通过制定扶植政策,以资助图书馆和公共多媒体中心的建设,
将公共研发预算用到支持“创意生态”方面;
(但在现实中大多数这样的经费预算都用于航空航天、医药等工业领域)
可以使用研发捐款和税收减免,来减轻所有创意和创新部门的风险;
(在实践中,大多数的研发计划都只是有利于创新)
可以增加在个人、企业和大学间互相交流的途径,促进“知识传递”(knowledge transfer);
可以为易于理解和应用的成人课程提供补贴。
(许多国家提供补贴,但其中很少能通过我的两项测试)
“学习”依赖于信息的自由流动,
因此,“创意生态”中也需要能够支持这种流动的知识产权法规。
平衡所有权和许可
balancing ownership and access
不亚于承继金融资本的需求,“创意生态”需要承继许多想法,
惟其如此方能保持其“多样性”—创意人需要自由借鉴前人和同代人的想法。
关于版权和专利的法规具体说明了谁拥有什么,谁可以使用它。
它们通过控制我们如何获得想法,如何分享想法,以及如何用想法赚钱。
从而具有提高或降低想法流动的功效。
1709年英国国会通过名为《鼓励学习法案》的著作权法案,
首次明确陈述了知识产权的目的。
美国宪法承诺其法律应该服务于社会进步,它应能增进思想的流动。
法律可以通过保护前期投入,并允许投资者和所有者限制其使用来实现这个目标。
但必须在这些思想的使用限制和获取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任何法律在这种平衡上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只是有些相比之下有的更好一些。
一方面,权利持有人希望自己的权利足够大,且足够长久。
这样,他们就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并在现有途径中最大限度获得收益,
除此之外还可以给未来的收益留下接口。
电影和音乐产业极大地受益于日本对录制技术的研发,
通过后来发明的“DVD及其他平台”使它们的授权销售成为可能。
但“创意生态”系统也需要准入许可。
因此,有些人开始质疑,目前的法律有点过强,
因为其社会成本可能高过了权益持有人获得的收益。
20世纪80年代“免费及开源软件”(FOSS)创始者开发了一种“通用公共许可证”(GPL),
使其他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他们的软件,条件是其他人也要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软件。
最近,“创作共享”(Creative Commons)授权组织也开始鼓励人们使用数字媒体。
这些授权方式改革者们想要更根本的改变。
“获取知识运动”(A2K)尝试以知识为杠杆来促进学习,
● 提高个体对社群和文化事务的参与;
● 保护人权和自由;
● 保护和维护公共领域;
● 创造机会让市民参与知识的创造。
最后一点特别宝贵,因为它肯定了学习的“合作本质”。
《创意、创新和知识产权阿德尔菲宪章》也是这项运动的一部分,
目的为“创意生态”设定公正而平等的原则。
针对“重复经济”而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已经不适合“创意生态”。
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政府都觉得很难对其进行修正,
而且不太情愿对其进行研究或采纳相应的研究成果。
政府在知识产权管制方面所采用的有效政策,比它们在其他方面少得多。
2006年,英国高尔斯委员会成为欧洲极少数将独立研究成果运用到其政策中的机构之一。
法国也有类似的合理做法,但奇怪的是,欧盟委员会对待这类事实却仍无一贯标准可言。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应该是促进获取和学习知识,但其效果经常适得其反。
对想法的交易
Trading ideas
贸易壁垒会提高进口产品价格,或完全阻断进口,
这样固然可以保护本地生产者以及促进就业,但也会增加成本。
尽管世贸组织(WTO)所有成员都承诺消除贸易壁垒,
但当他们需要时,会保留制造贸易壁垒的权利。
除非某成员国认为消除了该国的壁垒A,可以令别国消除贸易壁垒B,消除贸易壁垒才有进展。
历史表明,当某国的净出口强大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变成坚定的自由贸易支持者。
当英国和美国尚处于农业社会阶段时,农产品的进口是被禁止的,
当它们处于工业化的开始阶段时,允许进口但征收高额关税。
美国著作权法直到1954年,也仅只是在保护本国图书。
近期的状况比较复杂,欧洲与美国在大多数产业上都支持自由贸易,但仍高度保护农业,
而欧洲还要保障自身文化不受美国进口产品的影响。
日本因维持贸易壁垒而获利,但一项针对20世纪50年代之后的拉丁美洲、非洲与亚洲,
以及1990年之后加入欧盟的东欧各国的研究则发现,各国情况并不一致。
国家是否应该利用贸易法规来保护其“创意生态”?
进口是“多样性”的源头之一,但过多的进口也会削弱当地的文化。
从原则上来讲,所有国家层面的“生态系统”都应该是开放和自由的,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如果贸易存在不平衡,
国家也可以合理地保护自己的“生态系统”,其做法包括:
对国家教育体系采取区别性的价格策略,特别是大学阶段;
也可以区别对待本国和外国工人,以及为电视节目和电影提供配额等等。
如我们在英国、巴西和韩国所见,这些措施确可产生一定效果,但也是有条件的。
首先,政府必须对暂时的不平衡保持敏感,并善于通过补贴、低息贷款等方式加以控制。
其次,必须学习如何借助本地资源或谨慎管理的外国资源来填补空白。
亚洲的日本与韩国这些资源都曾同时存在。
如果不能做到这些,那么贸易壁垒充其量也只是让国家原地踏步而已。